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前款规定的营业场所应当在入口、大厅等明显位置设置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警示标志,并注明文化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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