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七条 旅馆接待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禁止洗浴场所留宿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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