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售、出租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毒品、邪教、迷信、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等有害信息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游戏软件;
(二)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载体,制作和传播教唆、胁迫、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三)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教唆、引诱、欺骗、强迫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便利条件;
(四)教唆、引诱、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或者为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提供便利条件;
(五)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乞讨、偷窃、卖淫或者从事色情表演;
(六)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诱发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其他行为。
(一)出售、出租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毒品、邪教、迷信、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等有害信息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游戏软件;
(二)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载体,制作和传播教唆、胁迫、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三)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教唆、引诱、欺骗、强迫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便利条件;
(四)教唆、引诱、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或者为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提供便利条件;
(五)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乞讨、偷窃、卖淫或者从事色情表演;
(六)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诱发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