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学校或者通过职业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
设置专门学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共产主义青年团等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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