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二条 专门学校或者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治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要求回原学校学习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在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由专门学校颁发毕业证书,也可以向原学校申领毕业证书。原学校根据专门学校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要求回原学校学习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在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由专门学校颁发毕业证书,也可以向原学校申领毕业证书。原学校根据专门学校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当颁发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