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接受戒毒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实行分别管理。
对依法接受社区戒毒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落实社区戒毒或者教育、帮助措施。
对依法接受社区戒毒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落实社区戒毒或者教育、帮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