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团体、社区基层组织等单位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及时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