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给予处分前,应当向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处分撤销的,学校应当及时销毁学生个人档案中的处分记录。
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学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学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