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结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研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特点和规律,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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