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条 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