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一条 拘留所、看守所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机构,应当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未成年人服刑场所应当对服刑的未成年人开展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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