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备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应当由专业心理咨询人员提供心理咨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