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情况以及生理、心理特点,对其制定监管、教育、帮助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公开其身份信息以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矫正工作。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