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符合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