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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