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六条 出版、发行、放映、演出、出售、出租、制作、发布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毒品、邪教、迷信、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影视节目、现场文艺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和网络信息的,由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