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发现未成年人旷课、夜不归宿或者流落街头、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应当规劝其返回学校、住所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必要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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