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四条 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将受助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指导和教育矫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