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举办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设施。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寒假、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寒假、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