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三十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三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播出或者刊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公益广告,引导未成年人抵制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种不良行为的诱惑和侵害。
广播、影视、戏剧节目和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文化产品,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毒品、邪教、迷信、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
广播、影视、戏剧节目和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文化产品,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毒品、邪教、迷信、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