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鼓励、支持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培训班等形式,对家长培养、教育未成年人进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