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得开除或者以劝退等方式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因严重违反纪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可以实行留校试读进行教育、帮助;被开除学籍或者被勒令退学的,学校应当出具情况报告,并报送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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