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六条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不得歧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停课、转学、退学;需要进行生理或者心理治疗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