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资质的心理辅导教师,设立心理辅导室,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定期对学生开展心理辅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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