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自我保护教育,增强其应对性侵害、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行为的能力。
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禁毒教育,帮助其认识毒品的危害性,自觉远离毒品。
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禁毒教育,帮助其认识毒品的危害性,自觉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