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法律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根据条件可以聘请兼职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开展法治教育,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重点教育、帮助。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引入驻校社会工作者,协助其开展法治教育、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引入驻校社会工作者,协助其开展法治教育、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