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开设法治知识课程,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不断增强未成年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