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十八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育资源配置、招生计划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创造条件,保障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