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十九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对学校的年度考核,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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