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