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者放任其离家出走;
(二)强迫、放任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三)教唆、胁迫、引诱、放任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
(四)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其他行为。
(一)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者放任其离家出走;
(二)强迫、放任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三)教唆、胁迫、引诱、放任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
(四)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