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品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培养其集体精神和规则意识;
(二)对未成年人进行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教育,增强其应对性侵害、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行为的能力;
(三)保持与未成年人经常性沟通交流,了解其日常生活、交友、学习和兴趣爱好等情况,对其遇到的生理、心理问题及时给予指导;
(四)主动与学校联系和沟通,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发现其逃学、辍学的,及时规劝其返校学习;
(五)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观看、阅读、收听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毒品、邪教、迷信、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内容的影视节目、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
(六)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的场所;
(七)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健康成长的活动,预防和制止其吸烟、酗酒、沉迷网络、赌博、吸毒等行为;
(八)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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