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保护等监护职责,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状况和行为习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