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法律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教育、帮助其增强违法犯罪自我预防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言传身教,以健康思想和良好品行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传承良好家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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