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