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者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公共服务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所需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