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鼓励、支持从事法律服务、心理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发挥自身优势,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鼓励、支持从事法律服务、心理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发挥自身优势,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