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协调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制定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组织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养成良好品行的教育、培训等活动;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六)组织开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其他工作。
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承担。
(一)宣传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协调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制定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组织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养成良好品行的教育、培训等活动;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六)组织开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其他工作。
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