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因离异而拒绝履行。
未成年人的继父母、养父母对其抚养的未成年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继父母、养父母对其抚养的未成年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