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告知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一)外出务工、经商的;
(二)依法被执行拘留、逮捕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或者被收容教育的;
(四)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
(五)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
委托监护前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受委托的监护人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沟通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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