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与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未成年学生的在校情况,指导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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