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整合资源,充分利用法治教育基地、模拟法庭等形式,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并结合工作职责,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警示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法治资源,组织协调驻地的人民法庭、派驻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对未成年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
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少年先锋队应当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并结合工作职责,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警示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法治资源,组织协调驻地的人民法庭、派驻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对未成年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
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少年先锋队应当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