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创作、出版、发行、展出、演出、播放适应未成年人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游戏软件、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等文化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