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对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预警、处理、心理干预等预防处置机制,避免校园欺凌、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组织、参加实施不良行为团伙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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