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