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非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投资修建的涵闸及堤防、险工、控导(护滩)等防洪工程,需要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他各类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但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其防汛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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