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利用堤防兼作公路,必须经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经批准兼作公路的堤防,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拨付养护费。禁止在堤顶行驶非防汛抢险的履带车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