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 现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黄河原河道、旧堤、旧坝及其他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