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堤防维修养护费,必须专款用于河道整治、堤防工程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河道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