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黄河入海口新淤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统一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